关于平行进口汽车,有以下几个相关的政策法规: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规定:
进口汽车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入境口岸后,应持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审核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汽车实施一般项目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品质检验。品质检验及其标准、方法等应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如果进口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则按照《进出口汽车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整批第一次进口的新型号汽车总数大于300台(含300台),或总值大于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必须实施品质检验。对于批量总数小于300台或总值小于100万美元的新型号进口汽车和非首次进口的汽车,检验检疫机构将视质量情况对品质进行抽查检验。
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已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这些场所需要向社会公布,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平行进口汽车的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只能在这些指定的整改场所进行,且整改项目仅限于整车标志等5大类别共计16小项。经过整改后的平行进口汽车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务院整车进口口岸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在进口口岸、出区进口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关于质保与三包政策的规定:试点企业及其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汽车经销商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这一规定意味着平行进口车可以享受“三包”政策,并在法规上确立了产品质量问题的追溯责任主体。
以上是关于平行进口汽车的相关政策法规的概述,具体的法律条款和政策内容可能会有所变动,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相关部门或法律专家以获取最新的准确信息。